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國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國字第20號抗告人 蕭正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警政署等間因106年度重國字第20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