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78號原告 陳禾南 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 律師
蔡瑜軒 律師被告 陳得金
陳得福 陳柏宏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 律師
俞繼國 被告 白聰慶
陳錦芳 白宜霖 白宜芬 白宜璇 白駿逸 白禹彤 兼上七人訴訟代理人 白麗美 被告 莊瑞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5月8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就本件如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後段規定分割表示意見。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書記官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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