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407號債權人 潘佳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風凌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
1、3款前段及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風凌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正確名稱、請求之原因事實,並釋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利息起訖期間,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該裁定已於106年2月6日寄存送達債權人,於同年月16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