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26號聲請人 張豪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裕堅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
二、聲請狀所附之本票金額為125萬元,則本件請求金額25
0萬元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如否,請釋明請求金額係如何計算得出?並提出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