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6826號債權人八德名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規定,表明正確之「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暨其計算式及明細表(債務人前積欠管理費18,700元部分,業經本院96年度桃小調字第438號調解成立確定在案,依法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債權人應逕持該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不得再加入請求金額中重複請求,故該筆管理費18,700元部分之重複請求應予更正刪除)。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唐國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