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6824號債權人麗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創通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求依年息6%計算利息之依據;若無,請改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書記官陳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