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徐慶鍾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3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理研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明細(見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32號卷第45~51頁)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月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22,000元,還款期限為8年,總清償金額為2,112,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1,138,906元,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之人必要生活費用964,128元後,為174,778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2,112,000元。參諸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收入外,名下僅有二部機車,別無其他可供換價之財產等情,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二)債務人每月薪資為42,200元(本薪33,400元、主管加給7,000元、伙食津貼1,800元),雖另有獎金,但獎金係以公司整體營收、部門績效為核發標準,非屬確定可預期的收入,如以之認列固定收入並藉此提高清償金額,將使更生方案可能陷於無法履行的困境。反之,若容許債務人保有,可適時的補足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因無法預料的支出而產生的償債金額缺口,並確保更生方案截長補短持續履行,故債務人主張每月薪資為42,200元應屬適當。以上開金額扣除每月清償金額22,000元,及父、母親、子女扶養費共計10,053元(6553+3500=10053),所餘金額10,147元,為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已低於臺北縣9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0,792元,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
(三)再查,債務人的薪資清單中,每月有債權人強制扣薪支出約11,200元(98年4月至9月平均數、見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0號卷),又強制扣薪收取期間並不可恃,且可能因扣薪狀態持續,迫使債務人須離職中斷收入,進而債權收取落空,今債務人提出更高於扣薪款的清償金額22,000元,並以法定最高期限8年為履行期間,足見債務人具還款誠意。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2.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22,000元,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3,516,293元││4.清償總金額:2,112,000元││5.總清償比例:60.06﹪│├────────────────────────────────────────┤│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備考│├──┼────────┼─────┼──────────┼───────────┤│1│渣打國際商業銀行│75,053│470││├──┼────────┼─────┼──────────┼───────────┤│2│萬泰商業銀行│24,643│154││├──┼────────┼─────┼──────────┼───────────┤│3│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08,035│6,307││├──┼────────┼─────┼──────────┼───────────┤│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859│619││││勞工保險局││││├──┼────────┼─────┼──────────┼───────────┤│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327,660│2,050││├──┼────────┼─────┼──────────┼───────────┤│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8,171│6,933││├──┼────────┼─────┼──────────┼───────────┤│7│台北富邦商業銀行│393,583│2,462││├──┼────────┼─────┼──────────┼───────────┤│8│花旗(台灣)銀行│180,127│1,127││├──┼────────┼─────┼──────────┼───────────┤│9│玉山商業銀行│256,931│1,608││├──┼────────┼─────┼──────────┼───────────┤│10│日盛國際商業銀行│43,231│270││├──┼────────┼─────┼──────────┼───────────┤││合計│3,516,293│22,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表之債權比率×每期清償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分別清償給各債權人。│└────────────────────────────────────────┘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四、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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