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19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19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北皇家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北皇家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壹拾柒萬陸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捌佰貳拾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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