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207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2076號
原   告 回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押標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
  限公司煉製事業部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500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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