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205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205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1,000元(即系爭
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1,500元×請求拆除地上物占用面積14
平方公尺=441,000元,原告就請求拆除地上物所有之利益,應
為16,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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