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205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1,000元(即系爭
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1,500元×請求拆除地上物占用面積14
平方公尺=441,000元,原告就請求拆除地上物所有之利益,應
為16,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