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20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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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2054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原名:
蔡佩儒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3,762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