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8194號債權人W110璞石麗緻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孝威 代理人 劉炬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永河 、 張璇玲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自然人為債務人者,應由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債務人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張永河、張璇玲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張永河住居於臺北市大安區,債務人張璇玲住居於臺北市信義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上開說明,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書記官田靜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