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278號
原告 林助信 律師即 李峻安 之遺產管理人
被告 林志諺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