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簡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3號

原告 林仟筑

被告 黃宇呈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18號違反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45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9,911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沒有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本件也沒有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規定的情形,因此,本院依照原告的聲請,由他一造辯論而下判決。

乙、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2年間與訴外人 賴志維 暨其他不詳姓名之人共組詐欺集團,被告負責提領贓款之工作(俗稱「車手」)。

㈡、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某時,佯裝車庫娛樂客服人員,致電原告,佯稱原告的帳戶誤植而多儲值新臺幣(下同)1萬元,復佯裝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專員致電原告,表示應依指示操作,始能解除錯誤,造成原告陷於錯誤,遂於附表所示時間,分別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內。被告再依賴志維之指示,提領上開款項交付賴志維,並領取提領贓款總額百分之3計算之報酬。

㈢、原告因為受詐騙而損失24萬9,911元,因此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沒有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做任何爭執。 

三、法院的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185條有明文規定。又,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也有規定。

㈡、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而同條第3項前段復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上開第1項之規定。

㈢、原告主張自己遭詐騙匯款24萬9,911元至附表所示帳戶,後遭被告提領一空,而被告行為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18號刑事判決認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等情形,有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18號刑事判決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1到22頁)。而且記載原告上開主張事實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已經合法送達給被告,被告沒有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為爭執,原告的前開主張,應該可以認為真實。

㈣、被告參加詐騙集團,負責取款事務,其就原告遭詐騙受損害之發生有行為關連,且為肇致原告遭詐欺取財之共同原因,對原告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依照前開說明,就原告損害,被告與詐騙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所以,原告依共同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24萬9,911元,應屬有據。

四、結論,原告依照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4萬9,911元,及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隔天即112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為有理由,應該准許。       

五、本件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可以免為假執行。原告雖然也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但是原告所為關於他勝訴部分的假執行聲明,應該只是促請法院注意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的性質,就此部分聲明,本院不另外為准許或駁回的諭知。

六、本件是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也沒有產生其他訴訟費用,所以沒有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江芳耀

附表:

編號

時間

金額(新臺幣)

金融帳戶

1

112年2月18日18時8分

99,967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2

112年2月18日18時11分

99,968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

3

112年2月18日18時39分

49,976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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