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相對人 王有更 生前籍桃園市○○區○○路000號3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王有更(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4年10月29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民法第8條第1、2項、第9條第1、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年逾80歲(生日如主文),其自101年10月29日起行方不明,並經列為失蹤人口,迄今仍未尋獲,失蹤已逾3年,爰聲請准對相對人為死亡宣示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提出桃園○○○○○○○○○10
9年10月26日桃市楊戶字第1090007075號函、戶籍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109年7月24日楊警分防字第1090000000號函、失蹤人系統資料報表、桃園市楊梅區公所109年8月26日桃市楊民字第1090028907號函、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109年8月27日桃市殯字第1090004731號函、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完整矯正簡表、入出境資料連結作業查詢結果、三倍券領取結果查詢函等,均查無相對人出面辦理或存在之紀錄,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足認相對人確實於101年10月29日以後行蹤不明,音訊全無且已逾7年,迄今生死未卜,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聲請人於相對人失蹤滿3年後,聲請為死亡宣告,於法有據。自相對人上開失蹤日開始計至104年10月29日滿3年,推定當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家事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書記官張堯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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