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壢簡字第6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壢簡字第6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盛陽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97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於公共場所非法攜帶刀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手指虎壹只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第2款之在公共場所非法攜帶刀械罪。被告未經許可持有刀械之低度行為,應為未經許可在公共場所攜帶刀械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之所犯法條欄雖記載被告涉犯同條例第14條第3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罪,惟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已載明被告係於地檢署之大門遭法警查獲,而地檢署自屬公眾得出入之公共場所,應認上開犯罪事實業已起訴,且經本院當庭諭知被告前開罪名,使其行使訴訟上之攻擊、防禦權,本院自得變更起訴法條予以審判。被告於案發前2年之不詳時間,未經許可持有扣案手指虎,迄至111年1月17日為本院法警查獲時止,僅有一個持有手指虎之行為,應屬繼續犯之單純一罪。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與執行完畢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合於累犯之規定,惟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本案所犯與前案所犯並非相同罪質之罪,尚不得遽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故不予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許可持有列管之手指虎,並將之隨身攜帶於管領範圍內,對社會治安具有潛在之危險性,實應予以非難;兼衡其於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持有刀械之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手指虎1只,係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300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犯之者。
二、於車站、埠頭、航空站、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犯之者。
三、結夥犯之者。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9782號被告乙○○男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年度侵訴字第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07年4月24日徒刑期滿執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明知手指虎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列管之刀械,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擅自持有,竟基於非法攜帶管制刀械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月17日14時30分許前某時,隨身攜帶手指虎1只。嗣於111年1月17日14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本署大門,為本署法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手指虎1只。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1年2月24日桃警保字第1110014020號函暨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等在卷可稽,可知上開手指虎係刀械金屬塊製成,中有4孔以便手指套入使用,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並斟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又扣案之手指虎1只,係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檢察官甲○○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盧憲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