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投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投簡附民字第23號附民原告 莊靚華 附民被告 林桂圓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投金簡字第41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法官廖允聖法官陳韋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