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原告 溫祥琪 被告 許國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3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許國献所涉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36號之刑事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被告許國献死亡為由,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對被告許國献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