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交易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下午四時於本院第五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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