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一號
原告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飛樂
送達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四十五元,尚不足一萬三千六百八十六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通知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詹日賢~B法官吳振富~B法官蔡志宏右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