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1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6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5,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書記官李燕枝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