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16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楊挺宏周股被告甲○○
(現在臺灣桃園監獄服刑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羈押在案。
二、茲查,被告另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並自九十五年一月二日起入臺灣桃園監獄服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五七七九號執行指揮書一份在卷可稽,可見被告已無不能追訴、審判之虞,其羈押原因已經消滅,當無再予羈押之必要。是故,著自九十五年一月二日起撤銷其羈押。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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