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9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丙○○本院公設辯護人被告丁○○
巷八弄一指定辯護人乙○○本院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等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丁○○自民國玖拾伍年壹月貳拾捌日起均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丁○○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予以羈押,於民國94年6月28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9月28日、11月28日分別延長羈押2個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5年1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邱滋杉法官周炳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夏施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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