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05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因不服本院94年度婚字第1053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雪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書記官劉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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