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5號原告甲○○被告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
寄桃園龍法定代理人 朱凱生 寄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07,2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5,6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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