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9號再審原告甲○○
東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丙○○住同上再審被告乙○○住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6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8,7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蕙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