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398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僅表明被告來台面試5次,都不通過,故不能來台定居,並已於民國94年7月1日遭遣返大陸等情,然其究依何種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請求離婚,均未表明,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前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書記官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