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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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4年度交聲字第325號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壢監裁字第裁五三-DA0000000號、裁五三-DA0000000號裁決聲明異議,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所為裁定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第一項應更正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壢監裁字第裁五三-DA0000000號處分撤銷。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就撤銷處分文號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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