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5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5880號聲請人 張昌蘭 相對人 陳姿涵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號碼0000000之發票日為民國98年9月16日,與台端聲請狀附表所載發票日為民國98年11月16日有異,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陳姿涵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