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164號聲請人 蘇珠霞 相對人 王昆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昆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債務之清償日期為何。(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之債務清償日期記載為97年11月26日,惟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登記、建物登記謄本之清償日期則記載為197年
11月26日;若有登記錯誤,請向登記單位確認並聲請更正之。)
二、相對人王昆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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