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58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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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5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5878號聲請人 李漢宗 相對人 郭洪 寶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洪寶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郭洪寶玉與本票發票人郭洪𥛸玉之同一性。
二、相對人郭洪寶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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