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字第49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廖國廷
何政欣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9年11
月2日新北警永刑字第109422519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廖國廷、何政欣藉端滋擾住戶,各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109年10月15日下午15時30分許。
⑵地點:新北市○○區○○路○○○巷○○弄○○號前。
⑶行為:被移送人廖國廷、何政欣等以大聲公廣播、張貼海
報等方式,向被害人 陳季森 催討債務,滋擾住戶。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供述。
⑵被害人之陳述。
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單可佐
。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