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8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謝文田 律師複代理人 鄭植元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涂榆政 律師訴訟代理人 莊惠萍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