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1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指定辯護人曾彥錚律師被告丙○○指定辯護人 黃文皇 律師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楊博堯 律師被告乙○○指定辯護人 華嘉遠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丙○○、甲○○、乙○○均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丁○○、丙○○、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丁○○、丙○○、甲○○等3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乙○○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情形,且均有羈押必要,而均於民國99年5月20日執行羈押。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等經本院訊問後,認同條項第1、3款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8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鍾堯航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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