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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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8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惠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9年5月19日執行羈押,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同條項第1、3款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8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鍾堯航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