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3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3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39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慶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64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慶輝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慶輝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循正途取得所需,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漠視他人受法律保護之財產權益,所為實有不當;惟念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所竊得之財物據被害人周000於警詢中陳稱價值約新臺幣(下同)1,000元,且業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憑(見警卷第11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即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犯罪所生之危害已有減輕;兼衡被告於警詢中自陳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領有我國輕度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狀況(有民國110年5月7日之刑事陳述意見狀所附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1份在卷可佐)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又被告固具狀請求本院宣告緩刑,然本院審酌被告於本案前已有2起各於106年間及107年間之竊盜犯行經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之紀錄,所竊取之物品各為廢棄鋼筋25支(價值600元)及冷氣外機1台,尚難認其未有再犯之虞,故未予宣告緩刑,且本院已將本案犯案情節及被告之身心狀況均納入量刑參考而從輕量刑如前所述,故對於被告之權益已有所保障,併予敘明。
四、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竊得之鷹架1支經其變賣得款100元,業據被告及證人即詮盛企業行(資源回收場)負責人林00供陳在卷(見警卷第5頁、第17頁),爰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及第4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書記官蕭主恩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6497號被告李慶輝男6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慶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0年1月31日10時2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號1樓前,徒手竊取周000管領、置放在自小貨車上之鷹架1支(價值新臺幣1000元),得手後放置在電動輔助車上,運至高雄市○○區○○街00○0號詮盛企業行(資源回收場)變賣。嗣周000發現失竊,調閱監視器畫面,報警處理,員警再調閱沿線監視器畫面,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慶輝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周000、證人即詮盛企業行負責人林00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詮盛企業行廠內物品登記簿各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贓物、被告照片9張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檢察官張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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