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59號原告 江西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前業已命原告限期以訴狀表明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請求權依據之法條)及其原因事實,並以訴狀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之給付、行為或不行為,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嗣原告雖檢附相關證據而提出民事補正狀,然就上開事項猶未能依法定程式補正。此外,原告既已表明被告不當分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及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正及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書記官賀燕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