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85號原告 葉長錦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珹淏 即 楊東祐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49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10,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政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