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21號原告立盟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7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4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
民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
書記官侯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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