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他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他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他字第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 律師被告甲○○
巷7弄25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1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5年9月6日以95年度救字第13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620元。嗣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36號判決第1審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確定。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5,62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張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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