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58號聲請人 張學孔 送達代收人 盧國勳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 何岳儒 等違反公司法等案件(103年度上訴字第3881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應發還張學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臺灣大學土木工程系暨土木研究所專任教授、先進公共運輸研究中心主任,於民國102年間,因臺北市議員 賴素如 等人涉嫌雙子星大樓開發案,臺北市調處於102年3月27日前往臺灣大學土木館313室搜索,扣押聲請人所有之雜記、資料、賀川公司陳訴書等(附件一扣押物品目錄),同日又前往聲請人位於臺北市○○區○○街○○巷○○號2樓住處搜索,扣押聲請人所有雜記資料、中國建設銀行開戶資料、電源線(電腦及電話)、筆記型電腦、手機等(附件二扣押物品目錄),本案確實與聲請人無關,爰聲請發還扣押物等語。
二、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317條、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調查員於前揭時間至聲請人工作地點及住處分別扣得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有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可稽。上開扣押物本院審理後,認與本案被告何岳儒等人違反公司法等案件並無相關,且非違禁物,依前開法律規定,聲請人聲請發還,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楊皓清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真逸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附表:
┌───┬─────────┬──┬───┬─────────────────┐│編號│品名│單位│數量│扣案地點│├───┼─────────┼──┼───┼─────────────────┤│17A-1│雜記│頁│6│臺灣大學土木館313室│├───┼─────────┼──┼───┼─────────────────┤│17A-2│太極雙星資料│份│3│臺灣大學土木館313室│├───┼─────────┼──┼───┼─────────────────┤│17A-3│賀川公司陳訴書│份│1│臺灣大學土木館313室│├───┼─────────┼──┼───┼─────────────────┤│17-1│扎記資料│頁│6│臺北市○○區○○街○○巷○○號2樓│├───┼─────────┼──┼───┼─────────────────┤│17-2│中國建設銀行開戶資│頁│4│臺北市○○區○○街○○巷○○號2樓│││料││││├───┼─────────┼──┼───┼─────────────────┤│17-3│電源線(電腦及電話)│組│2│臺北市○○區○○街○○巷○○號2樓│├───┼─────────┼──┼───┼─────────────────┤│17-4│筆記型電腦│臺│1│臺北市○○區○○街○○巷○○號2樓│├───┼─────────┼──┼───┼─────────────────┤│17-5│手機(0000000000)│頁│6│臺北市○○區○○街○○巷○○號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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