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399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39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399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國榮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文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書記官梁華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