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39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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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39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399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國榮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文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書記官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