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9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938號聲請人 徐秀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柔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書記官王琪雯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第一金證券│第一金馬來西亞證│03-D0-00-0000000-0│1│1,000│││投資信託股│券投資信託基金││││││份有限公司│││││├──┼─────┼────────┼─────────┼──┼───┤│002│第一金證券│第一金馬來西亞證│03-D0-00-0000000-0│1│1,000│││投資信託股│券投資信託基金││││││份有限公司│││││├──┼─────┼────────┼─────────┼──┼───┤│003│第一金證券│第一金馬來西亞證│03-D0-00-0000000-0│1│1,000│││投資信託股│券投資信託基金││││││份有限公司│││││├──┼─────┼────────┼─────────┼──┼───┤│004│第一金證券│第一金馬來西亞證│03-D0-00-0000000-0│1│1,000│││投資信託股│券投資信託基金││││││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