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1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175號原告 楊吉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7月25日107年度交字第175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案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