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54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5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54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敏雄選任辯護人尤中瑛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64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梁敏雄係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船公司)船體工廠安裝工場領班,從事船舶段吊運安裝調整作業現場指揮監督及安全衛生管理職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於民國104年11月21日16時20分許,在位於高雄市○○區○○路○號台船公司船體工廠安裝工場,指揮林○○、陳○○(渠2人所涉業務過失重傷害罪嫌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吊裝2D32CBLOCK二層甲板船段定位時,本應注意確認船段放置是否安定及對位,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船段南側卡住致對位異常,未確認船段放置是否安定,貿然指揮林○○、陳○○將鋼纜卸離船段而進行調整作業。嗣於同日16時37分許,被告指揮工人陳○○至下層甲板切割助骨翼板以利船段下滑定位時,船段南側突然往下滑動而傾斜倒塌,致原先在船段上方作業之告訴人即「崇惶工程行」之勞工 詹樹旺 、台船公司班長 黃福益 、「榮振工程行」之勞工戴○○、「崇惶工程行」之勞工洪○○等4人跌落受傷,陳○○亦因趁勢跳離而受傷(黃福益、戴○○、洪○○、陳○○等人未據告訴),告訴人詹樹旺因而受有頭部外傷併顱骨骨折及顱內出血、右眼眶骨及顏面骨骨折、左大拇指骨折、左側掌骨骨折、雙耳聽力障礙、右側內耳前庭功能不良等傷害,經治療後,右耳聽力喪失為極重度,幾乎無法治癒可能之重傷害狀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重傷害罪,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此有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紙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27、135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