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振羿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振羿因詐欺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李振羿因詐欺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附表】:受刑人李振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共3罪)│││├────────┼────────┼────────┼────────┤│犯罪日期│105年10月2日、│105年10月2日│105年10月1日│││105年10月1日、│││││105年10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起訴案號:臺灣嘉│起訴案號:臺灣嘉│起訴案號:臺灣嘉││年度案號│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750│105年度偵字第750│105年度偵字第750│││6、8075號;併案│6、8075號;併案│6、8075號;併案│││審理案號:臺灣嘉│審理案號:臺灣嘉│審理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20│106年度偵字第320│106年度偵字第320│││4號│4號│4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後││分院│分院│分院││事├──────┼────────┼────────┼────────┤│實│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3│106年度上訴字第3│106年度上訴字第3││審││71號│71號│71號││├──────┼────────┼────────┼────────┤││判決日期│106年6月29日│106年6月29日│106年6月29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分院│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3│106年度上訴字第3│106年度上訴字第3││決││71號│71號│71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7月28日│106年7月28日│106年7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3796號(編號│字第3796號(編號│字第3796號(編號│││1至7號應執行有期│1至7號應執行有期│1至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徒刑2年5月)│徒刑2年5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共5│有期徒刑10月(共│有期徒刑8月(共2│││罪)│3罪)│罪)│├────────┼────────┼────────┼────────┤│犯罪日期│105年10月1日、│105年10月1日、│105年10月1日、│││105年10月1日、│105年9月30日、│105年10月1日│││105年10月1日、│105年9月29日││││105年10月1日、│││││105年10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起訴案號:臺灣嘉│起訴案號:臺灣嘉│起訴案號:臺灣嘉││年度案號│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843│105年度偵字第843│105年度偵字第843│││7、8320、8546號│7、8320、8546號│7、8320、8546號│││;追加起訴案號:│;追加起訴案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法院檢│臺灣嘉義地法院檢│臺灣嘉義地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察署106年度偵字│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592、3204號;│第1592、3204號;│第1592、3204號;│││併案審理案號:臺│併案審理案號:臺│併案審理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灣臺中地方法院檢│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察署106年度偵字│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2500號│第12500號│第12500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5│106年度訴字第65│106年度訴字第65││實││、191、341號│、191、341號│、191、341號││審├──────┼────────┼────────┼────────┤││判決日期│106年7月25日│106年7月25日│106年7月25日│├─┼──────┼────────┼────────┼────────┤│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5│106年度訴字第65│106年度訴字第65││決││、191、341號│、191、341號│、191、341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8月22日│106年8月22日│106年8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3898號(編號│字第3898號(編號│字第3898號(編號│││1至7號應執行有期│1至7號應執行有期│1至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徒刑2年5月)│徒刑2年5月)│└────────┴────────┴────────┴────────┘┌────────┬────────┬────────┬────────┐│編號│7│8││├────────┼────────┼────────┼────────┤│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29日│105年9月26日至│││││105年9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起訴案號:臺灣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105年度偵││││105年度偵字第843│字第28944號││││7、8320、8546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592、3204號;│││││併案審理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2500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5│106年度訴字第975│││實││、191、341號│號│││審├──────┼────────┼────────┼────────┤││判決日期│106年7月25日│106年9月27日││├─┼──────┼────────┼────────┼────────┤│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5│106年度訴字第975│││決││、191、341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8月22日│106年12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898號(編號│字第874號││││1至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