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宥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宥順因業務侵占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受刑人張宥順因業務侵占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附表】:受刑人張宥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業務侵占(聲請書│業務侵占(聲請書│業務侵占(聲請書│││誤載為侵占)│誤載為侵占)│誤載為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共2│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罪)│││├────────┼────────┼────────┼────────┤│犯罪日期│104年6月11日、│105年5月6日至105│105年5月13日至│││104年6月26日│年5月8日│105年5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6年度偵│檢察署106年度偵│││緝字第87、88號│緝字第633、634、│緝字第633、634、││││635號│63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緝字第│106年度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實││74號│1156號│1156號││審├──────┼────────┼────────┼────────┤││判決日期│106年4月27日│106年9月21日│106年9月2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緝字第│106年度訴字第115│106年度訴字第115││決││74號│6號│6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5月31日│106年10月23日│106年10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1195號(編│字第16729號(編│字16729號(編號1│││號1至5號應執行有│號1至5號應執行有│至5號應執行有期│││期徒刑2年)│期徒刑2年)│徒刑2年)│└────────┴────────┴────────┴────────┘┌────────┬────────┬────────┬────────┐│編號│4│5│6│├────────┼────────┼────────┼────────┤│罪名│業務侵占(聲請書│詐欺│業務侵占(聲請書│││誤載為侵占)││誤載為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聲│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請書誤載為7月)│││├────────┼────────┼────────┼────────┤│犯罪日期│105年11月4日至│106年2月20日│104年5月22日至│││105年11月6日││104年5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6年度偵│檢察署106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633、634、│字第14853號│緝字第82、83、84│││635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15│106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訴緝字第││實││6號│2152號│99號││審├──────┼────────┼────────┼────────┤││判決日期│106年9月21日│106年10月23日│106年9月7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15│106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訴緝字第││決││6號│2152號│99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0月23日│106年11月20日│106年10月11日││││(聲請書誤載為││││││106年9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聲請書誤載為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7年度執│││字16729號(編號1│字第18676號(編│字第509號(編號6│││至5號應執行有期│號1至5號應執行有│至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期徒刑2年)│徒刑11月)│└────────┴────────┴────────┴────────┘┌────────┬────────┬────────┬────────┐│編號│7│8││├────────┼────────┼────────┼────────┤│罪名│業務侵占(聲請書│竊盜││││誤載為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3月16日│104年4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82、83、84│緝字第82、83、84││││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緝字第│106年度訴緝字第│││實││99號│99號│││審├──────┼────────┼────────┼────────┤││判決日期│106年9月7日│106年9月7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緝字第│106年度訴緝字第│││決││99號│99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0月11日│106年10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執│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509號(編號6│字第510號││││至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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