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字第29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中簡字第29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振華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5097、18345號、106年度偵緝字第7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温振華犯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附表一編號2偽造之署押「1枚」應補充更正為「2枚(該收受通知聯具有複寫功能,上開「 温國華 」署押同時複寫於「存根聯」)」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因涉犯公共危險案件,為躲避查緝,於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文書欄位冒用其兄「温國華」之名義,偽造「温國華」之署押,足以生損害於「温國華」及司法警察機關對於案件處理之正確性,法治觀念偏差,對檢警偵辦案件之正確性所生危害之程度甚鉅,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為國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被害人温國華表示願意原諒被告並給予自新機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復按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其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是附表一至三所示文書上偽造之「温國華」之署名,應依上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諭知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7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編號│時間│地點│偽造署押之文書│偽造之署押│罪名及宣告刑│├──┼───────┼───────┼───────┼───────┼──────┤│1│102年7月21日│臺中市○○區○道路交通事故當│偽造「温國華」│温振華犯行使│││凌晨1時52分許│環中東路3段│事人酒精測定紀│署名1枚│偽造私文書罪││││與樹孝路交岔│錄表「受測者」││,處有期徒刑││││路口附近│欄││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2│102年7月21日│臺中市太平區│臺中市政府警察│偽造「温國華」│幣壹仟元折算│││凌晨1時52分許│環中東路3段│局第GI0000000│署名2枚(該收│壹日。如附表││││與樹孝路交岔│號舉發違反道路│受通知聯具有複│一編號1至9所││││路口附近│交通管理事件通│寫功能,上開「│示偽造之「温│││││知單移送聯、存│温國華」署押同│國華」署押,│││││根聯收受通知聯│時複寫於「存根│均沒收。│││││者簽章欄│聯」)││├──┼───────┼───────┼───────┼───────┤││3│102年7月21日│臺中市政府警察│臺中市政府警察│偽造「温國華」││││凌晨1時52分許│局太平分局 新平 │局執行拘提逮捕│署名1枚│││││派出所│告知本人通知書│││││││被通知人簽名捺│││││││印欄│││├──┼───────┼───────┼───────┼───────┤││4│102年7月21日│臺中市政府警察│臺中市政府警察│偽造「温國華」││││凌晨1時52分許│局太平分局新平│局執行拘提逮捕│署名1枚│││││派出所│告知親友通知書│││││││被通知人簽名捺│││││││印欄│││├──┼───────┼───────┼───────┼───────┤││5│102年7月21日│臺中市政府警察│臺中市政府警察│偽造「温國華」││││凌晨2時20分許│局太平分局新平│局酒後駕車當事│署名1枚│││││派出所│人權利告知書「│││││││被告知人簽收欄│││││││」│││├──┼───────┼───────┼───────┼───────┤││6│102年7月21日│臺中市太平區新│刑法第185條之│偽造「温國華」││││凌晨2時37分許│平路3段72號前│3案件測試觀察│署名1枚││││││紀錄表駕駛人簽│││││││名欄│││├──┼───────┼───────┼───────┼───────┤││7│102年7月21日│臺中市政府警察│權利告知事項文│偽造「温國華」││││凌晨1時52分許│局太平分局新平│書之「被告知人│署名1枚│││││派出所│」欄│││├──┼───────┼───────┼───────┼───────┤││8│102年7月21日│臺中市政府警察│臺中市政府警察│偽造「温國華」││││凌晨3時33分許│局太平分局新平│局太平分局新平│署名4枚│││││派出所│派出所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9│102年7月2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訊問筆錄受訊問│偽造「温國華」││││上午11時19分許│院檢察署拘留所│人欄│署名1枚│││││偵訊室││││└──┴───────┴───────┴───────┴───────┴──────┘附表二┌──┬───────┬───────┬───────┬───────┬──────┐│編號│時間│地點│偽造署押之文書│偽造之署押│罪名及宣告刑│├──┼───────┼───────┼───────┼───────┼──────┤│1│103年10月4日│省道台29線公路│現場圖當事人簽│偽造「温國華」│温振華犯偽造│││上午11時許│7.9公里附近│證電話欄│署名1枚│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參月,││2│103年10月4日│高雄市政府警察│高雄市警察機關│偽造「温國華」│如易科罰金,│││中午12時55分│局六龜分局 那瑪 │執行逮捕、拘禁│署名1枚│以新臺幣壹仟│││許│夏分駐所│告知本人通知書││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3│103年10月4日│高雄市政府警察│高雄市政府警察│偽造「温國華」│1至5所示偽造│││下午5時許│局六龜分局偵查│局六龜分局調查│署名2枚│之「温國華」││││隊│筆錄「受詢問人││署押,均沒收│││││」欄││。│├──┼───────┼───────┼───────┼───────┤││4│103年10月4日│高雄市政府警察│刑案資料照片確│偽造「温國華」││││下午5時許│局六龜分局偵查│認文書│署名1枚│││││隊││││├──┼───────┼───────┼───────┼───────┤││5│103年10月4日│臺灣高雄地方法│訊問筆錄受訊問│偽造「温國華」││││晚上11時18分許│院檢察署第一偵│人欄│署名1枚│││││查庭││││└──┴───────┴───────┴───────┴───────┴──────┘附表三┌──┬───────┬───────┬───────┬───────┬──────┐│編號│時間│地點│偽造署押之文書│偽造之署押│罪名及宣告刑│├──┼───────┼───────┼───────┼───────┼──────┤│1│106年3月23日│臺中市○區○○○道路交通事故當│偽造「温國華」│温振華犯偽造│││晚上7時50分許│東路振福橋附近│事人酒精測定紀│署名1枚│署押罪,處有│││││錄表「被測人」││期徒刑參月,│││││欄││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2│106年3月23日│臺中市政府警察│臺中市政府警察│偽造「温國華」│元折算壹日。│││晚上8時許│局第三分局交通│局第三分局交通│署名2枚│如附表三編號││││大隊第三分隊│分隊搜索扣押筆││1至6所示偽造│││││錄「受執行人簽││之「温國華」│││││名捺印欄」、「││署押,均沒收│││││受執行人欄」││。│├──┼───────┼───────┼───────┼───────┤││3│106年3月23日│臺中市政府警察│臺中市政府警察│偽造「温國華」││││晚上8時許│局第三分局交通│局第三分局扣押│署名2枚│││││大隊第三分隊│物品目錄表│││├──┼───────┼───────┼───────┼───────┤││4│106年3月23日│臺中市政府警察│臺中市政府警察│偽造「温國華」││││晚上9時許│局第三分局交通│局第三分局交通│署名2枚│││││大隊第三分隊│分隊第1次調查│││││││筆錄「受詢問人│││││││簽名欄」│││├──┼───────┼───────┼───────┼───────┤││5│106年3月24日│臺中市政府警察│臺中市政府警察│偽造「温國華」││││上午7時許│局第三分局交通│局第三分局交通│署名2枚│││││大隊第三分隊│分隊第2次調查│││││││筆錄「受詢問人│││││││簽名欄」│││├──┼───────┼───────┼───────┼───────┤││6│106年3月2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訊問筆錄受訊問│偽造「温國華」││││下午4時49分許│院檢察署臨時偵│人欄│署名1枚│││││查庭││││└──┴───────┴───────┴───────┴───────┴──────┘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