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2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0號原告凱撒金邸管理委員會代表人 徐學文 原告 顏君旭
陳明德 王秀宜 李錦珠 黃小美 李英容 楊創智 張銘堂 林熊徵 賴志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 律師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李鴻源 訴訟代理人 廖耀東
温碧鋐
參加人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代表人 林高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計畫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等不服訴外人臺中市政府(原告另向其提起行政訴訟,繫屬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93號都市計畫事件審理中)所辦理,經被告民國98年3月6日台內營字第0980801598號函核定、臺中市政府98年4月6日府都計字第0980060884號公告自發布日起實施之「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部分住宅區為醫療專用區)(供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使用)案」(下稱系爭都市計畫),提起訴願經行政院訴願決定以「關於訴願人 顏君旭君 、 陳明德君 、 王秀宜君 、李錦珠君、黃小美君、李英容君、 楊創智君 、張銘堂君、 林熊徵君 、 賴志偉君 部分訴願駁回。其餘部分訴願不受理。」原告等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經查,參加人為系爭都市計畫之利害關係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因本件訴訟之結果,而有受損害之虞,本院認有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詹日賢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書記官許騰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