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聲再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聲再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二三八號G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對於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五八八五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確定判決(本院八十九年上更一字第六一○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即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五八八五號、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六一○號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二○號刑事判決繕本,揆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有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王浦傑法官黃三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更多裁判書